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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儀君 - 學務組 | 2026-02-05 | 點閱數: 1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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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 115 年 1 月 21 日府消預字第 1150167710 號函辦理。

二、請貴校(園)配合辦理事項如下:

  1. 請利用集會或朝會時間,向師生宣導 5 樓以下未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,應自行購置及設置住警器等相關知識及觀念。
  2. 校門明顯處所顯示大型醒目標語或 LED 跑馬燈宣導,刊登字樣「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,守護您的居家安全」等住警器宣導標語。
  • 住警器海報.pdf
    1) 住警器海報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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